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欣医用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三桥村龙星。
法定代表人:邱琳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山,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区祥福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振欣医用橡胶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天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杭州振欣医用橡胶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殷连泽
审判员 王天松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