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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3民初483号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23民初483号

原告:赵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银行客户经理,住依安县。

被告:王某,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签名,约定月利率1.5%,被告2015年3月15日给付原告3,000元利息,尚欠本金10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王某辩称,对于欠本金10000元及约定了月利率1.5%的利息标准没有异议,现在经济条件不好,也还不上原告,没有办法给出还款计划。因原、被告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实、金额、利息的标准以及借据原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事实、金额、利息的标准予以确认,并将借据原件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赵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以及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