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陈术伟,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思春,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术俊,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术伟与被执行人张思春、张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524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