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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123号

陈术伟、张思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术伟;张思春;张术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陈术伟,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思春,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术俊,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术伟与被执行人张思春、张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皖1524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