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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822执293号

王玉明与柴瑞军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明;柴瑞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822执293号王玉明、柴瑞军: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柴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2刑初2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瑞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柴瑞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玉明偿还借款5000元。2020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玉明提交履行完毕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柴瑞军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822执2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3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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