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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民初350号

康振海与张保明、段沅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振海;张保明;段沅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1民初350号

原告:康振海,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运,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段沅欣,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原告康振海与被告张保明、康沅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康振海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振海负担。另预交7130元受理费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允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