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1民初350号
原告:康振海,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运,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段沅欣,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原告康振海与被告张保明、康沅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康振海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振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振海负担。另预交7130元受理费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 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允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