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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42号

赖日强抢劫刑事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赖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刑更42号罪犯赖日强,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赣079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日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赣07刑终3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日强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日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本次履行2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赖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日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