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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5执72号

李中礼、佟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中礼;佟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5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礼,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蠡县。

被执行人:佟涛,男,1985年8月26日生,住蠡县。关于李中礼诉佟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冀0635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佟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礼货款30,000元。申请人李中礼于2019年1月8日向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的查控系统,线上对被执行人佟涛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法院对被执行人佟涛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传统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佟涛的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找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8日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2019年3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应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拘留措施未能实施。申请执行人李中礼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