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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420号

朱亨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亨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420号 罪犯朱亨燕,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2016)赣019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亨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30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亨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上缴国库,并提供了2018年1月27日在原判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的证据,还提供了2018年12月20日在原判法院缴纳责令退赔款2000元的证据,但责令退赔判项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朱亨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亨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