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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1284号

何小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何小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8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小明,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何小明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诸暨市政府)、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华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浙06行初154号行政裁定:对何小明的起诉,不予立案。何小明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行终127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何小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小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2.对本案立案再审,依据其诉讼请求判决诸暨市政府履行保护其一夫一妻合法婚姻家庭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并判决违反婚姻法的第三人赔偿何小明一夫一妻合法婚姻家庭权益已造成的损失150万元。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离婚登记系伪造,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上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何小明自2001年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侵犯其婚姻登记权一案开始,反复以同一基本事实为由,以安华镇政府、诸暨市民政局、绍兴市民政局、诸暨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数十件诉讼,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登记立案等处理,现何小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属滥用诉权,并无不当。而且,何小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释明,其仍坚持起诉,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与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何小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小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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