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6执10630号

崔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崔杰;夏金虎;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0630号

申请执行人:崔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大吴村农民。

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4号43幢145。

法定代表人:周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金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团坡镇蔡井村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崔杰与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虎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夏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崔杰劳务费7万元;并给付崔杰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崔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夏金虎、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夏金虎、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崔杰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查无此人为由未妥投,夏金虎由他人代为签收。2、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夏金虎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虎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金虎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短信告知被执行人。5、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崔杰现不在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103号居住,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不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4号43幢145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茗皓德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金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