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9执恢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武寿宏,主任。被执行人诸詠,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诸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万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利息6930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40元、执行费4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9年11月7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零星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的线索,本院进行核实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塔西街58号1幢2单元4层11号房产已在2018年1月5日过户至他人名下。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278661.13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浩
审判员 马长青
审判员 刘振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晓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