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24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诚,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徐折良,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汪美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诚与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折良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小诚借款本金40000元,被执行人汪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负担案件受理费8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折良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起亚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折良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汪美娟名下有银行存款9.17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汪美娟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汪美娟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小诚借款本金4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司法拘留15日并上网布控,同时对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小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折良、汪美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24执22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齐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