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6177号申请执行人何祥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周新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84536号何祥红与周新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新新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84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赫永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