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7民初188号
原告:项贺彬,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顺,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秋生,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永乐街**。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项贺彬与被告郭秋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项贺彬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贺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项贺彬负担。
审判员 耿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