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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执460号

屈国平与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屈国平;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屈国平,女,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税务小区**楼****。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东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61230017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已对其开户行进行了账户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