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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执153号

陶想华与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想华;舒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陶想华,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舒安平,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想华与被执行人舒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安

审判员  刘理东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