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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81执2641号

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青阳县鸿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青阳县鸿盛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81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赭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韦在高,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阳县鸿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强,经理。申请人济南百脉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鸿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817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青阳县鸿盛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一处,但在银行有两次抵押,且又被青阳县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3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卫东

审判员  石俊东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天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