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6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非,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现住峰峰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非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新峰、助理检察员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4月3日23分许,被告人谢非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力帆牌汽车(车牌号为冀D×××**,当时车上未悬挂号牌)沿峰峰矿区太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行东路44号电杆路段时撞到了在道路南侧停靠的李妮的比亚迪汽车和丁春梅的北京牌小轿车的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谢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经峰峰矿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谢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妮和丁春梅无事故责任。现三方已达成调解。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谢非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谢非定罪处罚。
被告人谢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23分许,被告人谢非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力帆牌汽车(车牌号为冀D×××**,当时车上未悬挂号牌)沿峰峰矿区太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行东路44号电杆路段时撞到了在道路南侧停靠的李妮的比亚迪汽车和丁春梅的北京牌小轿车的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谢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经峰峰矿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谢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妮和丁春梅无事故责任。现三方已达成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勘验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非明知其无驾驶资格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冯玉军
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