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最高法行申3181号

楚和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楚和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318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楚和平,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楚和平因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5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楚和平申请再审称,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案要求。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两次起诉的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相同。即使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诉行政行为后,同一当事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本案中,楚和平两次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实质上指向的均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强拆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

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楚和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楚和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史光磊

书记员万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