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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保882号

宋冬燕、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李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宋冬燕;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李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882号

原告:宋冬燕,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5号自编之九房。

法定代表人:李财。

被告:李财,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冬燕诉被告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李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冬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李财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市永鼎置业有限公司、李财名下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富长

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

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