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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1324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锦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324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鞠维萍,行长。

被执行人:张锦禧,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张锦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105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张锦禧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锦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锦禧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X号院X号楼XXX号房产,我院依法对此房产进行评估,后本院通过网络进行拍卖。现该房产已由胡中源(身份证号×××)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四百六十六万元整(4660000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河东侧路X号院X号楼XXX号房产归买受人胡中源(身份证号×××)所有。

二、买受人胡中源(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