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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1执349号

张少为、王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少为;王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张少为,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王震,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承圣,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为与被执行人王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栾德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