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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执464号

汪云、孙泽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汪云;孙泽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汪云,女,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被执行人:孙泽方,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泽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015元【其中向上述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自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的利息18500元(以15万元为基数),继续支付剩余利息(偿还原则为先息后本,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15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徐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