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民初12695号
原告:王林,女。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梓丰,曾用名杜子丰。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浩、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梓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显示: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共同的朋友案外人戴荣武介绍认识;
二、借款的用途:原告称被告为偿还欠付案外人李柱的款项而向其借款;
三、借款的数额:170,000元;
四、原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原告称其于2018年1月6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分四次合计转账170,000元至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李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7870);
五、被告是否出具借条及收条: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170,000元;
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2018年1月15日;
七、是否约定了利息:未约定;
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款项数额: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13日通过支付宝、微信合计还款8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资认定。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90,000元未归还,并对出借款项的支付方式及原因作出了说明,结合其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其陈述较为可信,被告未答辩、举证、质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梓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林人民币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莘惠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