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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2427号

刘燕琴与云南展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燕琴;云南展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2427号

原告:刘燕琴,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展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83287587N。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A1幢1楼135室。

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焕、姜定利,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燕琴与被告云南展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燕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拖欠的工资51606元,以及在此期限内的社保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工作职责,2017年4月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至2018年2月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51606元,以及在此期间的社保费用。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推诿不予支付原告工资及社保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社保费用的争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形。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本案所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前,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燕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刘燕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雄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