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397号
原告:李敏,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师连伟,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83082101B(1-1)
法定代表人:赵侠原告李敏与师连伟、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