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890号 罪犯毛文明,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吉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赣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赣监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7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次减刑未交付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毛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