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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3执541号

郭连侠、张友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连侠;张友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郭连侠,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友才,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郭连侠与被执行人张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才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