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郭连侠,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友才,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郭连侠与被执行人张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才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