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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6民终158号

张春柱、郝德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柱;郝德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终158号

上诉人:张春柱,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郝德臣,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柱因与被上诉人郝德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春柱上诉请求:1.撤销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郝德臣给付张春柱建房款35,500元及13个月利息474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郝德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经审核对张春柱提交的房屋翻建合同书予以采信,证明原审对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翻建合同的认可,但是在判决中却因为张春柱没有建筑资质认定该合同无效,该合同即便是因张春柱无资质而签定,也应是双方均有责任。事实是房屋已建成完工,郝德臣已居住两年,因为没验收,一审法院判令张春柱待验收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这一判决严重侵害了张春柱的合法权益,对郝德臣而言,既住上了新房,又将该房屋的建房费据为己有,显失公平。而郝德臣住进该房屋两年多时间,是什么原因产生了质量问题,只是双方因付工程款问题有争议的一个录音,法院便认定是质量问题,这样认定脱离客观真实性,质量问题应是通过相关部门鉴定,而非郝德臣自己认定;2.张春柱提交的黑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春柱为郝德臣所建的房屋质量合格的事实,郝德臣因是复印件,要张春柱提供原件,一审法院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实际上是张春柱忘记带原件,一审法院依法应允许张春柱将该证据的原件补充递交法院,经审核后确认其证据效力。

二、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有误。1.一审法院认为,张春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相关建筑资质,由此法院认定张春柱没有相关资质,从而认定双方签订房屋翻建合同无效。事实是张春柱具有建筑资质,只是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而已。一审张春柱已向法庭解释自己有资质,只是忘记带,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开庭未带视为没有;2.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建成后未进行验收,事实是该建成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郝德臣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涉案房屋没有经过质量验收,张春柱在原审中仅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该鉴定只能证明房屋结构安全,而不能证明房屋质量达到同行业标准,所以说该鉴定不能取代房屋质量鉴定;2.涉案房屋建成后主体墙与地面有缝隙,墙板与墙板之间有缝隙,窗框与墙板之间也有缝隙,玻璃与窗框之间也有缝隙,窗户也不符合同行业标准,导致冬天温度过低。涉案的房屋是钢结构房屋,所以说缝隙维修起来困难;3.张春柱在原审中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建筑资质。综上,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屋建筑不符合标准,细节没有处理到位,天棚没有打胶,天窗和天棚透风,房屋漏雨,地基没有放河流石,导致房屋有缝隙,张春柱来了两回,拿着玻璃胶维修,也没有处理到位。张春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郝德臣给付张春柱建房款36,500元及13个月利息47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郝德臣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张春柱与郝德臣签订房屋翻建合同书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该合同中体现,张春柱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签订该合同,且张春柱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相关建筑资质,由此认定张春柱没有相关资质,认定双方签订房屋翻建合同书无效,另从张春柱提供的黑龙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因其是复印件,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已经验收质量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应予支持,因涉案房屋未进行验收,张春柱只能待验收后另案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春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退回张春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本案中,张春柱与郝德臣签订了房屋翻建合同,张春柱实际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现张春柱诉至法院要求郝德臣给付建房款,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实体判决,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晓航

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