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1299号
原告:王彬,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艳,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 津 艳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人民陪审员 刘 曼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