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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民初1299号

王彬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彬;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1299号

原告:王彬,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艳,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 津 艳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人民陪审员 刘 曼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