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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3执989号

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曾泳铭。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韩燕.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之缘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手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玺龙兴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37922923033);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