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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02行审48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诉赵立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赵立刚
法律依据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102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窦玉龙,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赵立刚,男,汉族,住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赵立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于2009年7月6日发布长棚危保指[2009]4号《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会议听取了市棚改办对各城区、开发区已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审理了各城区新报棚户区地块、贴靠地块和经房地局确认的危旧房项目。会议经举手表决,审定了20个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地块(棚户区地块15个,贴靠地块1个,经房地局确认的危旧房项目4个)。新批棚户区地块15个中包含南关区3个,分别为大马路地块、南岭地块、繁荣路地块。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5日发布《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公布南岭棚户区建筑工程范围:东至规划路,南至武威路,西至亚泰大街,北至育工路。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等,均由各方自行解决,必须在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固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同日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南岭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拟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的通知》并进行房屋调查摸底工作,并于同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百屹社区范围内将上述公告及通知张贴。同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将《关于南关区南岭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情况公示》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百屹社区范围内张贴公示,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将《南岭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的通知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百屹社区范围内张贴公示,30日内未收到修改意见。201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春市南关区南岭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201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发布长南府发[2011]13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岭棚户区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百屹社区范围内予以张贴。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通知南岭棚户区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面向社会公开邀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南关区南岭棚户区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举行对南关区南岭棚户区地块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确定的现场抽签活动,由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予以现场公证并作出(2018)吉长民众证内民字第1168号公证书,证明吉林省华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抽取为该征收地段的房屋评估机构的抽签过程及抽取结果合法有效。2018年5月23日吉林省华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对南岭棚户区地块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确定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南北朝向,水、暖、电、气)、45平方米(东西朝向,水、暖、电)、45平方米(南北朝向水、暖、电)类型成套住宅的评估单价分别为7376元/平方米、7302元/平方米、6933元/平方米,并于同日将上述评估结果在征收现场公示,吉林省华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师在此期间在现场做解释说明。被执行人赵立刚在征收范围内有已登记房屋两处,建筑面积分别为163.33平方米、35.4平方米,机械设备共12台,地上附属物分别为未经登记建筑38.66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11.43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26.21平方米,地面64.81平方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2018年5月31日经吉林省华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8年2月11日作为评估时点),其评估金额分别为1,132,367.00元、245,428.00元,补助金额分别为226,473.00元、97,673.00元,机械设备共计:24,170.00元,未经登记建筑共计33,722.00元,地面5,185.0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申请复估。2018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南岭棚改征补字[2019]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被执行人)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1,701,941.00元;2.未登记建筑给予适当奖励补助33,722.00元;3.住宅用于经营206,669.00元.4.设备补偿金(含搬家)24,170.00元.5.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5,962.00元;6.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0元(如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入网证明及使用票据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后计入补偿总价);7.室内装饰装修补偿5,185.00元.以上补偿共计1,977,649.00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位置为征收范围内;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以实际发生为准;3.设备补偿金(含搬家)24,170.00元;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5,185.00元;5.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补偿0元(如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入网证明及使用票据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后计入补偿总价);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7.未登记建筑给予适当奖励补偿33,722.00元;8.过渡期限24个月。

三、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书面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长南政南岭征补字[2019]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有当地基层组织人员见证。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作出长南政南岭棚改征补字[2019]第10号-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正,新增加动力电补偿28,000.00元,并于2019年8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有当地基层组织人员见证。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0月11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南岭棚改征补催字[2019]第57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9年10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有当地基层组织见证。履行了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赵立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棚危保指[2009]4号《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进行项目地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南岭棚户区改造项目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改善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环境和条件,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安置补偿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提供了产权调换房源及货币补偿标准供其选择,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履行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不成立或无效情形,应当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李 壮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牧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