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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828号

三河市泃阳顺通车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三河市泃阳顺通车队;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泃阳顺通车队(经营者王学聪),经营场所三河市及邻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南,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单村兰太路**。

法定代表人:司铎,董事长。三河市洵阳顺通车队与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803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河市洵阳顺通车队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7.02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三河市洵阳顺通车队申请执行的37.0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7.0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北国江南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