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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721执237号

陈保声、劳建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保声;劳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陈保声,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梁婷,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劳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陈保声与被执行人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2018)桂07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确定的义务,即强制被执行人劳建履行以下义务:即:1、归还申请执行人陈保声借款本金2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保声律师服务费1000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保声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4、负担案件受理费3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劳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劳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经多次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人的债权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至今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另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执237号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廼海

审判员  黄耀辉

审判员  潘成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