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738号 罪犯熊孟,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余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熊孟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1.5万元、港币50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熊孟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罚金20000元(罚金已交清),继续追缴熊孟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1.5万元、港币50000元上缴国库(已退缴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837号、(2017)赣01刑更5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5日在江西省豫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小慧、胡越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熊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本次减刑交付财产20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