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23行初7号原告张建伟,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汝州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第三人姜立平,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建伟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存在外界压力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玺暄
人民陪审员 王小利
人民陪审员 卫红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