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刑初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卫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同年5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8]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卫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卫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豫14刑终4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卫成及其辩护人陈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胡卫成伙同李少华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森林公园、睢阳区冯乔乡、李口乡、闫集乡等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组织参与开设赌场达百余次,涉赌赌资达1000多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卫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自首,立功,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卫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胡卫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属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自愿能够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胡卫成伙同李少华(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森林公园、睢阳区冯乔乡、李口乡、闫集乡等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组织参与开设赌场达百余次涉赌赌资达1000多万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胡卫成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卫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初、胡方雷、张巍、耿彪、杨来成、秦勇等人的证言,无犯罪前科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示范区公安局证明被告人胡卫成有立功表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胡卫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卫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胡卫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有立功表现。庭审中被告人胡卫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卫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立功,自愿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胡卫成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卫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涉赌赌资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晏玉君
审判员 周献忠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