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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

李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 被执行人李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裁定书,于2019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琴在中国工商银1318312401001736613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明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李琴,身份证,342124197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琴在中国工商银13×××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明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伟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二 被执行人李琴,身份证,342124197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执510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琴在中国工商银1311312101221518550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明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