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1724号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
委托代理人:成向阳,系该行的工作人员。
被告:梁志坚,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佩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