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文,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高学东,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李庆文与高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01月0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3#楼102/202室,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