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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389号之一

徐某、焦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徐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焦某,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62055.35元及利息等,原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4执37886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恢复执行。 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焦某于2019年4月5日前向申请人徐某偿付220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5月5日偿付110000元人民币;于2020年5月5日前清偿剩余款项1150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广军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许秋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韶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