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20民初2663号

上海敬沛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敬沛建材有限公司;陆军;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2663号

原告:上海敬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一新路**第****。

法定代表人:柏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军,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殷忠村****。

被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大院**楼****-D04iv>

法定代表人:杨秀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敬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军、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