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694号 罪犯游明亮,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洪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游明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64.95元,并对赔偿总额22919.6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游明亮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赣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游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