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5民初541号
原告:王少钦,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民丁,又名郭敏鼎,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嵩县,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视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城行政路广播电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云飞,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少钦诉被告嵩县视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民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下欠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从2015年1月2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万元,今后利息另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为了发展业务,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限一年。后双方约定将延长还款时间至2018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嵩县视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同意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只是现在企业整合,被河南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整合,资金还在河南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放到位,因此无法给每个出借人兑现。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为了发展业务,急需资金周转,特向作为甲方的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限一年。协议上不显示有利息约定。后双方约定将延长还款时间至2018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逾期不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被告应迅速偿还原告下欠借款150000元。被告情愿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被告嵩县视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少钦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出借日2015年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还款日或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被告嵩县视通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