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624号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小康,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宋海叶,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郭保法,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莫明仓,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康、宋海叶、郭保法、莫明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