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9977号申请执行人轩松,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益华商务大厦312。法定代表人范会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廷岭,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关于轩松诉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范廷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2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廷岭尚欠原告轩松借款本金230万元及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46万元,被告范廷岭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利息46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范廷岭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万元为基数(履行协议过程中返还的借款本金在利息的计算基数中予以相应扣除),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三、被告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624元,减半收取168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12元,由被告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范廷岭自愿承担。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范廷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轩松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于2018年9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于2019年03月27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范廷岭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5、查询被执行人范廷岭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情况;6、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广晟家具有限公司法人、范廷岭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03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9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