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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81执1908号

张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81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8年11月15日向靳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靳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1月9日及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靳某某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8年11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过上述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18.95元,经扣划,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领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分别是豫P×××**,豫P×××**,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不能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某某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东

审判员  马 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