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22-3号
申请人:李九军,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
申请人:李峰,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被
申请人:曾民霞,女,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申请人李九军与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0184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李九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熠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