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21执83号 执行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表人,赵成宇,系该设社理事长。 联系人,张彦堂。 被申请人,孙菲,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自然人,现住阜新市海州区中阜路。 被申请人,薛伟(孙菲之夫)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自然人,住址辽宁省庄河市永兴街。 本院执行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德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