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2民初2125号

赵建航与张玉新、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航;张玉新;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2125号

原告:赵建航,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张玉新,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411248。

法定代表人:张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史晓乐,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高君华独任审理。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航,被告张玉新、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史晓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补偿金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1日,原告和被告张玉新共同出资购买了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丘市梁园区“港汇花园”18号楼西单元7层东户,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年底交房,但长达四年之久,被告未能交房。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港汇花园认购协议书》,该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交房,否则,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承诺自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进行补偿。2018年1月,两被告恶意串通,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张玉新支付违约金3万多元。该3万多元应属原告与被告张玉新共有,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张玉新辩称:原告所说3万元违约金答辩人从没有见过,也没有支付过。他说平分钱,港汇花园没给过答辩人违约金,房子是答辩人当时借钱给我儿子买的,想把旧房子卖了买下来这个新的,结果原告不让卖老房子,欠的钱没有还,港汇花园的房子他也不让还,港汇花园房子当时卖不出去,现在卖出去了,他就以夫妻共同财产要和答辩人离婚分割,但是目前房子还是贷款买的,还没有还账,钱答辩人没有得到,也没有违约金,离婚了他也同意房子给答辩人,因为是答辩人借的钱。打官司的条子,是他逼迫答辩人书写,为了去掉房子上的名字,当时他拿了三、四万,钱和利息都给他了,答辩人不想当夫妻共同财产,没离婚的时候答辩人也同意让他打官司,在他逼迫我的情况下答辩人才同意一人一半,违约金答辩人没见过。

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几年前因为违约金这件事原告也一直在起诉答辩人,省高院和商丘中院都有判决书,对答辩人是重复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原告及被告(乙方)张玉新与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港汇花园认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承诺在2016年3月31日前C区全面动工,并在2016年8月31日开始交房,若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仍未交房,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后被告未按期交房,2018年1月4日与2018年1月7日,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被告张玉新款项3万元,2018年1月4日,被告张玉新给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人张玉新在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港汇花园项目购买住房一事(18号楼西单元7层中东户),所产生的一切纠纷,违约金、利益赔偿等已经协商解决,帐清事了。特此证明。张玉新。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款无果,诉至本院。同时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该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补偿款71520元。2018年5月10日,本院做出(2018)豫1402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在与张玉新解除婚姻关系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张玉新个人所有,基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属张玉新所有,原告基于该房屋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补偿金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赵建航的起诉;原告上诉,2018年6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4民终22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民申94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赵建航的再审申请。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张玉新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8日,原告及被告张玉新与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港汇花园认购协议书》一份,以363000元的价款购买港汇花园房屋一套。2016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张玉新出具声明,内容为:港汇花园退房款或卖房款,我保证一分钱不要。特此声明。赵建航。2017年10月20日,被告张玉新向原告出具承诺,内容为:港汇的协议明天拿来官司让你赵建航打,所得的钱平分。张玉新。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张玉新签订《离婚协议》,二人协议离婚。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民事裁定书、《港汇花园认购协议书》、证明、收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补偿金的诉请,是基于双方签订《港汇花园认购协议书》,属合同利益;而被告商丘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被告张玉新后,原告向被告张玉新主张分割该款项,因二人原系夫妻关系,该款的分割应属离婚后财产纠纷,据此,二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补偿金15000元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建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赵建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